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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588章 条款 (4/5)
怎么可能?
林斌闻言笑了一声,他知道李森在质疑什么。
每一个年代,都有每一个年代的特征。
李森眼下的情况,更符合上一世的特点,谁主张谁举证。
意思很简单,一个人提出一个事实的主张,就要拿出相应的证据去证明。
拿不出证据,主张是不会被法院承认的。
举个自理,甲说乙欠了钱,甲就要拿出相应的欠条或者能证明乙欠钱的证据。
如果拿不出来证据,哪怕说的是真话,法院也没办法支持你。
眼下他们面临的问题,就是阿茂他们说蓝玉梅在签订协议之前,没说时限的问题,所以协议中关于时限的条款无效。
有了主张,就要拿出证据,证据就是他们的口供。
现在口供不能用了,所以在李森看来就必败无疑。
但所有人都忽略了一点,就是法院的特点,并不是完全一样。
紧接着,1984年这个节点,法官更倾向于主动调查事实、纠偏对错、重实质情况,不重形式。
还有一点是他了解到,其余人并不了解的情况。
那就是共同原告中的自认,只对自认者个人生效,并不能等同于其他人。
在李森、甚至法院的大部分法官看来,阿泰翻供就等于人证链断裂,锤死了原告所有人。
可在他看来,这完全属于偷懒行为。
事实上,在这个年代有明确的条文规定,共同诉讼中,个别当事人的自认、反悔,只约束本人,不构成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的不利证据。
这就是他们的翻盘点。
可显然,李森、刘磊、以及大部分案件的参与者,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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